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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衢农保”综合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1- 09- 27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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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突出“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强化农业生产风险管控,完善农业保险补偿机制,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衢州落地,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经前期调研、历年实践,“衢农保”设置“农场保”、“农机保”、“农质保”、“生猪保”、“农粮保”、“柑橘保”六项农业保险套餐,供农业主体自行选择参保。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可以选择参保一项或多项保险套餐,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二、保险期限

“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及各项套餐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承保机构管理

各县(市、区)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结果,选择2-3家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共保体各成员单位须遵守共保协议,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共保体。年末,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不达标的取消次年承保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经营“衢农保”项目。具体满意度测评办法另行下达。

四、政策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纠纷,稳步推进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化解农业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发挥好“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保障“3+X”特色农业产业的作用。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农民信箱、网络等媒体平台,向各农业主体宣传“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及各项套餐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增强农业主体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农业主体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职,紧密配合,加强监管,做好参保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防控。加强对参保主体的财务制度、信用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管理,做好风险管控。

4.强化财政支持。市级财政根据投保情况从大三农专项资金中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应按比例足额配套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承保工作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递交市级财政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商市级财政后2个月内完成发放补贴。

请各地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承保工作,并将各项目的承保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于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根据省管县财政体制,从2022年度起,市级财政不再对各县(市)的农业综合保险进行补贴。

附件:(1)“农场保”套餐

(2)“农机保”套餐

(3)“农质保”套餐

(4)“生猪保”套餐

(5)“农粮保”套餐

(6)“柑橘保”套餐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5日

附件1     

“农场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及各县(市、区)规范化家庭农场,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保险责任

“农场保”套餐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部分,涵盖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收益损失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大棚及薄膜损失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七项责任。在保险期内,参保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入侵、农产品食用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参保对象种养两业成本损失、收益减少、财产损毁、人身伤害、雇工人身伤害、游客人身伤害、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赔偿及仲裁、诉讼费用等,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1)财产保险:包括生产与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和相关设备。

(2)收入保险:包括保险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和收益补偿责任两部分,种养两业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植、养殖的各品种成本价值,收益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养两业直接损失造成的收益损失。

(3)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以及长期雇员;公众责任保险标的为到参保对象采摘、休闲、观光、娱乐的第三者人员;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为因消费者食用参保对象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参保对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仲裁、诉讼等法律费用。

3.保险金额、费率

为改进农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小微农场的同时,兼顾大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保障激励,“农场保”套餐设置三款保险方案:方案A为每家标准保费2万元,总保险金额421.5万元,适用于县(市、区)级家庭农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B为每家标准保费3万元,总保险金额632.5万元,适用于市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C为每家标准保费5万元,总保险金额1054万元,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的家庭农场、省级及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为完善农业保险补偿机制,突出“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种养作物列入各个县市区“3+X”特色农业产业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其收入保险部分可以根据经营规模选择一项方案购买多份套餐;其他投保人选择一项方案购买一份套餐。分项保额及费率见下表:

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方案A(标费2万)

方案B(标费3万)

方案C(标费5万)

备注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收入保险

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成本损失。

25

4%

10000

35

4%

14000

60

4%

24000


收益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预期收益减少损失。

10

4%

4000

17.5

4%

7000

27.5

4%

11000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固定生产经营用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0

3‰

1500

100

3‰

3000

200

3‰

6000


大棚及薄膜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大棚棚体和薄膜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0

3‰

1500

50

3‰

1500

50

3‰

1500


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及长期雇员在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受伤的。

320

200元/人

2000

480

200元/人

3000

800

200元/人

5000

每人保险金额3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法定传染病导致的死亡伤残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2万元。

死亡伤残内附加误工补偿50元/天,以4000元/人为限。

公众责任

保障来场休闲、观光、采摘等第三者人员因被保险人管理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41.5

1.2‰

500

62.5

1.2‰

750

104

1.2‰

1250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0.8万元。

财产损失每人每次最高限额为0.1万元,累计0.5万元。

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

保障消费者食用被保险人对外销售的农产品食用安全和法律费用。

25

2‰

500

37.5

2‰

750

62.5

2‰

1250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1万元。

疑似食物中毒累计赔偿限额0.5万元。

法律费用单次事故最高限额0.5万元,累计2万元。

合计

521.5


20000

782.5


30000

1304


50000


4.保费补贴政策

“农场保”套餐保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3:5:2比例承担。

如方案内保障不足的,投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增加保费、提高保额,但增加部分保费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附件2   

“农机保”套餐

1.参保对象

本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参保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含自带动力微耕机)、联合收割机、四轮乘坐式插秧机(含穴直播机、抛秧机)、机动喷雾(粉)机、粮食烘干机(含热风炉)、农用无人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常年在外从事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年检的农业机械和外市籍农业机械及上道路行驶的运输型拖拉机不实行保费补贴。其中对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其投保人投保时必须提供相应机具驾驶人有效驾驶证件的原件,其投保机具必须在年检的有效期范围内。

2.保险责任

“农机保”套餐包含机损险、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粮食烘干机机损险包含附加机损自然险。本套餐主要承担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损失、驾驶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意外伤害、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

3.保险金额、费率

机型种类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合计保费(元)(1+2+3)

附加险

保险金额

保费(元)

保险金额(元)

保费(元)

保险金额(元)

保费(元)

附加机损自燃险(元)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3万元

12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47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80

700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履带自走式打捆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农用型拖拉机(≥14.7kw)

7.5万元

3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65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00

8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5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400

1200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万元

18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430

1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80

66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4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520

1100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13万元

39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640

16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10

8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4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410

1200

插秧机(四轮乘坐式,包含穴直播机、抛秧机)

8万元

16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80

34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15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20

430

烘干机

(包含热风炉)

13万元,其中热风炉3万元

26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

-

560

14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500

-

-

760

农用无人机

5万元

625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1000

1625

-

其它机械

-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00

3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300

600

注:

1. 同一机型可在对应的农业机械损失保险(“1”)、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中选择投保,如:1,1+2,1+2+3;

2. 烘干机投保机损险时应与附加自燃险一起投保,不能选择投保。其它机械可选择性投保;

3. 为烘干机提供热源的热风炉,其3万元的保额以热风炉与烘干机“一拖一”为基准。如热风炉与烘干机是“一拖二”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6万元;如是“一拖三”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9万元,以此类推;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4. 保费补贴政策:“农机保”套餐保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3:5:2比例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附件3

“农质保”套餐

1.参保对象:全市参加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规模经营主体。

2.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依法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3)负责赔偿疑似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其他食源性疾病而需要进行相关医疗检查的费用。

3.保险金额、费率:每家规模经营主体的保费为200元,保额10万元,保险费率2‰ 。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与保险金额明细表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元)

费率

保费(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00

2‰

200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

20000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8000

医疗检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5000

累计赔偿限额

100000

4.保费补贴政策

“农质保”套餐保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3:5:2比例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附件4

“生猪保”套餐

符合各县(市、区)投保条件的养殖主体,可在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参保一项方案。

方案1: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

在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基础上,购买生猪期货价格保险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根据生猪期货合约在保险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确定。

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时期各交易日收盘价之和÷交易日数÷1000

“约定目标价格”参照起保前一周的生猪期货收盘价格或当地生猪历史出栏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期间约定生猪期货合约所涉及的价格(单位:元/吨)取小数点后2位。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2.保险金额与费率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头)

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

保险数量根据养殖场生产日志等该批次保险生猪的预计出栏数,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不超过150公斤/头。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保费补贴政策

保费由市财政补助20%,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财政补贴方案,设立专项资金,推广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4.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方案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猪粮比)

1.保险责任

在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基础上,购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的约定期间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期间猪粮比平均值原则上为约定赔偿周期内发布的猪粮比平均值,等于约定期间发布的猪粮比之和/发布次数,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须在保险单中载明。约定期间猪粮比平均值取小数点后3位,对第3位进行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约定猪粮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赔偿周期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判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历的时间,有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金额与费率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其中:

玉米批发价格根据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发布的上一自然年度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猪平均重量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不得超过110公斤。

保险数量按照保险生猪年出栏数确定,且最高不超过投保时实际存栏数量的2.5倍。        

上述约定猪粮比、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赔付周期及每批次出栏数量(首批次出栏数量约定值不得高于保险数量的5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保费补贴政策

保费由市财政补助20%,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财政补贴方案,设立专项资金,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4.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附件5

“农粮保”套餐

2021年早稻育秧保险

1.参保对象

育秧盘达500盘(含)以上或直播面积20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的早稻可以参保本保险;育秧盘低于500盘或直播面积低于20亩的,投保人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早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低温、连续阴雨、高温、干旱、病虫害等原因直接造成育秧期保险早稻无法移栽、无法正常出苗甚至烂种烂苗,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种子质量问题。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早稻移栽(直播齐苗)后的损失。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早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育秧稻自早稻下种育秧开始,至移栽为止;保险直播稻从下种直播开始,至种植齐苗为止。原则上育秧期不得突破60天。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3.保险金额、费率

根据早稻品种设计单位保险金额如下:常规早稻育秧盘每盘保额3元,杂交早稻(再生稻)育秧盘每盘保额10元,杂交早稻育秧盘每盘保额7元,直播稻每亩保额300元。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费率设定为10%。

4.赔偿处理

保险早稻在育秧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根据秧苗损失情况,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育秧盘损失率×秧苗损失率

育秧盘损失率=受损育秧盘数量/投保数量

秧苗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根据直播种损失情况,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保额×直播种损失率

直播种损失率=单位面积种子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种子数量

5.保费补贴政策

“农粮保”套餐保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3:5:2比例承担。

6.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附件6

“柑橘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的柑橘树,在参保省定政策性柑橘树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保本保险;种植面积低于10亩的,在参保省定政策性柑橘树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柑橘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者低温冻害直接造成二级(含)以上冻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低温冻害责任期间自10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

3.保险金额、费率

三年(含)以下的柑橘树,每亩保险金额2500元,其中每棵柑橘保险金额最高50元;三年以上的柑橘树,每亩保险金额4000元,其中每棵柑橘树的保险金额最高80元。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投保时按亩承保,每亩的种植数量控制在50棵左右,具体保险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5%

4.赔偿处理

(1)保险柑橘树发生病虫害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单位保险保额

(2)保险柑橘树发生冻害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与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再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单位保险保额×冻害损失赔偿比例

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级别

损失情况

按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赔偿

二级

树势伤害较严重,30(不含)—50%(含)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影响。

30%

三级

树势伤害较严重,50(不含)—70%(含)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50%

四级及以上

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70%以上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冻死。

植株地上部全部冻死,丧失萌发能力。

100%

5.保费补贴政策

该项目保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3:5:2比例承担。

6. 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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