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突出“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衢州落地,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经前期调研、历年实践,“衢农保”设置“农场保”、“农机保”、“农质保”、“生猪保”、“柑橘保”,2022年拟新增“湖羊保”、“中蜂保”、“中药材产值保”共八项农业保险套餐,具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一项或多项套餐进行参保。
二、保险期限
“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承保机构管理
根据各地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结果,由2-3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按照承保份额开展保险工作,共保体各成员单位须遵守共保协议,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共保体。年末,各地农业农村局将对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不达标的取消次年承保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经营“衢农保”项目。具体满意度测评办法另行下达。
四、政策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纠纷,稳步推进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化解农业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发挥好“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保障“3+X”特色农业产业的作用。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农民信箱、网络等媒体平台,向各农业主体宣传“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及各项套餐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增强农业主体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农业主体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职,紧密配合,加强监管,做好参保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防控。加强对参保主体的财务制度、信用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管理,做好风险管控。
4.强化财政支持。根据省管县财政体制,除特殊说明情况外,两区保费由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按5:3:2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资金由市“大三农”专项予以保障。两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承保工作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递交市级财政补贴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专题会商后2个月内完成补贴发放。其余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并由县(市)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请各地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承保工作,并将各套餐承保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于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
附件:1.“农场保”套餐
2.“农机保”套餐
3.“农质保”套餐
4.“生猪保”套餐
5.“柑橘保”套餐
6.“湖羊保”套餐
7.“中蜂保”套餐
8.“中药材产值保”套餐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1
“农场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及各县(市、区)规范化家庭农场,省、市、县(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保险责任
“农场保”套餐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部分,涵盖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收益损失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大棚及薄膜损失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七项责任。在保险期内,参保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入侵、农产品食用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参保对象种养两业成本损失、收益减少、财产损毁、人身伤害、雇工人身伤害、游客人身伤害、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赔偿及仲裁、诉讼费用等,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1)财产保险:包括生产与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和相关设备。
(2)收入保险:包括保险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和收益补偿责任两部分,种养两业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植、养殖的各品种成本价值,收益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养两业直接损失造成的收益损失。
(3)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以及长期雇员;公众责任保险标的为到参保对象采摘、休闲、观光、娱乐的第三者人员;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为因消费者食用参保对象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参保对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仲裁、诉讼等法律费用。
3.保险金额、费率
为改进农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小微农场的同时,兼顾大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保障激励,“农场保”套餐设置三款保险方案:方案A为每家标准保费2万元,总保险金额421.5万元,适用于县(市、区)级家庭农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B为每家标准保费3万元,总保险金额632.5万元,适用于市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C为每家标准保费5万元,总保险金额1054万元,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的家庭农场、省级及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为完善农业保险补偿机制,突出“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种养作物列入各个县市区“3+X”特色农业产业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其收入保险部分可以根据经营规模选择一项方案购买多份套餐;其他投保人选择一项方案购买一份套餐。分项保额及费率见下表:
保险责任 | 保障内容 | 方案A(标费2万) | 方案B(标费3万) | 方案C(标费5万) | 备注 |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
收入保险 | 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成本损失。 | 25 | 4% | 10000 | 35 | 4% | 14000 | 60 | 4% | 24000 | |
收益损失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预期收益减少损失。 | 10 | 4% | 4000 | 17.5 | 4% | 7000 | 27.5 | 4% | 11000 | ||
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固定生产经营用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50 | 3‰ | 1500 | 100 | 3‰ | 3000 | 200 | 3‰ | 6000 | |
大棚及薄膜损失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大棚棚体和薄膜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50 | 3‰ | 1500 | 50 | 3‰ | 1500 | 50 | 3‰ | 1500 | ||
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及长期雇员在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受伤的。 | 320 | 200元/人 | 2000 | 480 | 200元/人 | 3000 | 800 | 200元/人 | 5000 | 每人保险金额3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法定传染病导致的死亡伤残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2万元。 死亡伤残内附加误工补偿50元/天,以4000元/人为限。 |
公众责任 | 保障来场休闲、观光、采摘等第三者人员因被保险人管理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 41.5 | 1.2‰ | 500 | 62.5 | 1.2‰ | 750 | 104 | 1.2‰ | 1250 |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0.8万元。 财产损失每人每次最高限额为0.1万元,累计0.5万元。 | |
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 | 保障消费者食用被保险人对外销售的农产品食用安全和法律费用。 | 25 | 2‰ | 500 | 37.5 | 2‰ | 750 | 62.5 | 2‰ | 1250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1万元。 疑似食物中毒累计赔偿限额0.5万元。 法律费用单次事故最高限额0.5万元,累计2万元。 | |
合计 | 521.5 | 20000 | 782.5 | 30000 | 1304 | 50000 |
4.保费补贴政策
“农场保”套餐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如方案内保障不足的,投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增加保费、提高保额,但增加部分保费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农机保”套餐
1.参保对象
本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参保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含自带动力微耕机)、联合收割机、四轮乘坐式插秧机(含穴直播机、抛秧机)、机动喷雾(粉)机、粮食烘干机(含热风炉)、农用无人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常年在外从事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年检的农业机械和外市籍农业机械及上道路行驶的运输型拖拉机不实行保费补贴。其中对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其投保人投保时必须提供相应机具驾驶人有效驾驶证件的原件,其投保机具必须在年检的有效期范围内。
2.保险责任
“农机保”套餐包含机损险、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粮食烘干机机损险包含附加机损自然险。本套餐主要承担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损失、驾驶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意外伤害、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
机型种类 |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合计保费(元)(1+2+3) | 附加险 | ||||
保险金额 | 保费(元) | 保险金额(元) | 保费(元) | 保险金额(元) | 保费(元) | 附加机损自燃险(元) | |||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 3万元 | 12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2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150 | 470 | -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3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280 | 700 | |||||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履带自走式打捆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农用型拖拉机(≥14.7kw) | 7.5万元 | 3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2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150 | 650 | -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3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200 | 800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 500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 400 | 1200 | |||||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6万元 | 18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1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150 | 430 | 100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2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280 | 660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 400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 520 | 1100 | |||||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 13万元 | 39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1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150 | 640 | 160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2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210 | 800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 400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 410 | 1200 | |||||
插秧机(四轮乘坐式,包含穴直播机、抛秧机) | 8万元 | 16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1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80 | 340 | -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15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120 | 430 | |||||
烘干机 (包含热风炉) | 13万元,其中热风炉3万元 | 26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300 | - | - | 560 | 140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 500 | - | - | 760 | |||||
农用无人机 | 5万元 | 625 | - |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 1000 | 1625 | - | |
其它机械 | - | -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 100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200 | 300 | - |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3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300 | 600 | |||||
注: 1. 同一机型可在对应的农业机械损失保险(“1”)、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中选择投保,如:1,1+2,1+2+3; 2. 烘干机投保机损险时应与附加自燃险一起投保,不能选择投保。其它机械可选择性投保; 3. 为烘干机提供热源的热风炉,其3万元的保额以热风炉与烘干机“一拖一”为基准。如热风炉与烘干机是“一拖二”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6万元;如是“一拖三”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9万元,以此类推;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
3.保险金额、费率
4.保费补贴政策:“农机保”套餐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农质保”套餐
1.参保对象:全市参加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规模经营主体。
2.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依法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3)负责赔偿疑似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其他食源性疾病而需要进行相关医疗检查的费用。
3.保险金额、费率:每家规模经营主体的保费为200元,保额10万元,保险费率2‰ 。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与保险金额明细表
保险项目 | 赔偿限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50000 | 2‰ | 200 |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 | 20000 | ||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 8000 | ||
医疗检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 5000 | ||
累计赔偿限额 | 100000 |
4.保费补贴政策
“农质保”套餐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4
“生猪保”套餐
符合各县(市、区)投保条件的养殖主体,可在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参保一项方案。
方案1: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根据生猪期货合约在保险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和约定目标价格取较低者的平均值确定。
实际价格(元/公斤)=保险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和约定目标价格取较低者之和÷交易日数÷1000
“约定目标价格”参照起保前一周内生猪期货的盘中价格,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期间约定生猪期货合约所涉及的价格(单位:元/公斤)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金额与费率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每头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
保险数量根据养殖场生产日志等该批次保险生猪的预计出栏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当地生猪出栏平均体重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其中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不超过150公斤/头。
基准费率设定为3.5%
注:基准情形下,保险生猪当前盘面价格为19000元/吨,保险生猪目标价格为19000元/吨,无风险利率为1%,年化波动率为40%,保险期间为1个月。
费率调整系数根据承保时的历史波动率情况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费率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0.7-1.3,具体如下表:
波动率系数 | 费率调整系数 |
历史波动率较基准波动率假设高 | 1.0<调整系数≤1.3 |
历史波动率较基准波动率假设低 | 0.7≤调整系数≤1.0 |
注:历史波动率是指使用历史的期货价格数据计算得到的波动率数值,由期货公司提供。
3.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方案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在约定周期内的“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低于0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预期盈利”数据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门户网站每周公开发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数据表中的“预期盈利”值为准。
“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对第3位进行四舍五入。
约定周期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从保险期间起期开始,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周(即星期一到星期天),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金额与费率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年保险数量按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的80%比例确定。
约定周期出栏数量=年保险数量/年约定周期数
保险数量、约定周期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注:若被保险人在三年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保险数量按照实际投保时长内累计的完整约定周期数乘以约定周期出栏数量计算。即保险数量=累计约定周期数×约定周期出栏数量。
保险费率设定为5.14%/年
若被保险人在三年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则按实际投保时长分档收取短期费率,具体如下表:
短期费率表
实际投保时长T | 短期费率 |
T≤6个月 | 年费率*2.5 |
6个月<T≤12个月 | 年费率*2.0 |
12个月<T≤18个月 | 年费率*1.7 |
18个月<T≤24个月 | 年费率*1.5 |
24个月<T≤30个月 | 年费率*1.3 |
30个月<T<36个月 | 年费率*1.1 |
若养殖场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养殖生产终止,办理退保手续的,仍按原5.14%承保费率计算短期费率。
3.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5
“柑橘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的柑橘树,在参保省定政策性柑橘树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保本保险;种植面积低于10亩的,在参保省定政策性柑橘树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柑橘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者低温冻害直接造成二级(含)以上冻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低温冻害责任期间自10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
3.保险金额、费率
三年(含)以下的柑橘树,每亩保险金额2500元,其中每棵柑橘保险金额最高50元;三年以上的柑橘树,每亩保险金额4000元,其中每棵柑橘树的保险金额最高80元。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投保时按亩承保,每亩的种植数量控制在50棵左右,具体保险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5%
4.赔偿处理
(1)保险柑橘树发生病虫害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单位保险保额
(2)保险柑橘树发生冻害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与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再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单位保险保额×冻害损失赔偿比例
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级别 | 损失情况 | 按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赔偿 |
二级 | 树势伤害较严重,30(不含)—50%(含)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影响。 | 30% |
三级 | 树势伤害较严重,50(不含)—70%(含)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 50% |
四级及以上 | 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70%以上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冻死。 植株地上部全部冻死,丧失萌发能力。 | 100% |
5.保费补贴政策
该项目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6.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6
“湖羊保”套餐
1.参保对象
湖羊存栏量20只以上(含)的养羊场或大户,包括种公羊、能繁母羊和羔羊;存栏未达到20只的养殖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保方式参加保险,并列明分户清单;以专业合作组织或乡(镇)、村为单位统保的必须将所有饲养户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低收入扶贫养殖户存栏量1头(含)以上;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投保湖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湖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湖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气肿疽、羊痘、炭疽、高温热应激等疾病。
3.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湖羊的每只保险金额按当地饲养一只50公斤湖羊产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期间每只湖羊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数量按以下方法确定:①自繁自育的羊场:种公羊、能繁母羊、存栏肉羊的保险数量以实际存栏数(保有量)确定,年产羔羊以能繁母羊存栏数的300%确定。②根据市场行情外购的羊场:根据方法①及每购买一批参保一批的方式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只)×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4%
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 费率浮动系数 | |
上浮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 1.10 |
连续两期赔付率≥100% | 1.20 | |
连续三期赔付率≥100% | 1.30 | |
下浮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40% | 0.90 |
连续两期赔付率≤40% | 0.80 | |
连续三期赔付率≤40% | 0.70 | |
不属于上述情况 | 1 |
注:1、新承保业务费率调整系数为1.0;
2、费率调整系数最低不低于0.7,最高不高于1.3。
4.赔偿处理
保险湖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50(公斤)×尸重(公斤)单只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即单只最高赔偿限额50公斤,若单只超过50公斤按50公斤计赔。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50(公斤)×尸重(公斤)
单只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即单只最高赔偿限额50公斤,若单只超过50公斤按50公斤计赔。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5.保费补贴政策
该项目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6. 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7
“中蜂保”套餐
1.参保对象
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中蜂饲养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投保时中蜂健康无疾病。中蜂养殖以《蜜蜂饲养技术规范》为标准进行饲养、防疫和生产,以集体或合作社为经营组织者投保的应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规模50箱/桶及以上的养殖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县农办扶贫对象养殖户所养殖的中蜂,并进行统一编号 贴标。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中蜂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蜂每次一群以上逃蜂或全部死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山洪(政府行蓄洪除外);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病虫鼠害;
(六)农药中毒、其它类蜂侵害等。
3.保险金额、费率
第六条保险中蜂的每群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桶保险金额不超过500元,每箱保险金额不超过600元。
保险金额=每群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5%
4.赔偿处理
保险中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群保险金额(元)×不同时期的最高赔偿比例×死亡群数量
中蜂不同时期最高赔偿比例
蜜粉源植物流蜜期 | 月份 | 每群最高赔偿比例 |
大流蜜期 | 当年3、4、5、9、10、11月 | 64% |
流蜜期 | 当年1、2、6月 | 40% |
缺蜜期 | 当年7、8、12月 | 32% |
5.保费补贴政策
该项目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6.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附件8
“中药材产值保险”套餐
1.参保对象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含)成功种植经验;种子种苗来源可靠,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同一地块连片种植;正常生长。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中药材损失和产量下降,以及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中药材价格变动引起的总产值下降所造成实际总产值低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风灾、雹灾、雷击、暴雨、洪水、内涝、倒春寒、冻灾、雪灾、高温热害、旱灾;
(三)病虫鼠害、野生动物啃咬;
(四)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金额、费率
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中药材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和中药材收获后收益确定,包括:种子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人工成本、中药材收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8%
4.赔偿处理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绝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间赔付。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
赔款金额=每亩赔款金颜×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保险中药材在收获年(含一年生及多年生)发生部分损失时,相关处理流程如下:
1.预测产量:被保险人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在收获期十五日前,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中药材实际生长情况,估算本年度每亩平均产量,并统一向保险人申报和造册登记。如在收获期内如发生新的灾害,应在发生后及时重新修订申报产量。
2.抽样核实:在收到产量登记后十日内,保险人会同农业部门专家与被保险人共同对申报的产量进行抽样核实。对申报产量与实际抽样测产差异在10%(含)以上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农业部门技术认定鉴定结果重新修订申报产量,
3.确定市场平均价格: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核定产量达成一致后三日内,保险人以衢州中药材交易市场干统货当天价格和之前一个月的平均价格的低者为标准,根据干鲜比换算成保险中药材鲜货价格。并依此为基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保险中药材市场平均价格。
4.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款金额,并在保险金颜范围内进行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核定产量×市场平均价格
赔偿金额=每亩赔款金额×受损面积
(三)多年期保险中药材在保险期间非收获年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聘请农业专家对损失进行鉴定,赔偿公式为: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5.保费补贴政策
该项目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及投保人按比例承担。
6.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